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僑務委員會僑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

僑務委員會僑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:

一、承辦:僑務委員會

二、獎勵申請對象:

經僑務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遴選之僑教志工,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時數證明,且服務績效良好者。

三、獎勵申請辦法:

申請獎勵之僑教志工應檢具申請獎勵事蹟表(如附件)、志願服務時數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,於每年一月底前送本會辦理。

四、志工之獎勵等次及基準如下:

一、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,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。
二、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,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。
三、服務時數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,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。

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,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,以每人一次為限。

五、完整申請辦法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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